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培训单位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并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继续教育课时要求】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必修课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
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继续教育方式】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的学时除了通过参加相应的课程来获得外,也可以通过从事一些其他的工作来充抵学时,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建造师们应当注意,上述的四点只针对继续教育的选修课学时,必修课的60学时还是需要大家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安排,按时参加并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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