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完全成熟时的状态进行补偿,但由于双方对补偿价款达不成一致意见,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于2002年10月3 日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玉米补偿进行价格鉴证。
××价格认证中心经全面调查分析及测算,确定该村类似土地的玉米平均亩产量为440公斤。按当地政策规定,70%属于合同定购,20%属于待售,l0%属于自食自用。当年玉米每公斤的定购价为0.80元,保护价为0.76元,市场收购价为0.72元。
经查阅、分析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得知,当地玉米的社会平均成本为每公斤0.6元,比王某自报的成本低0.06元。当地上年的平均收益率为12%,近三年的社会平均纯收益率为10%,农业税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采用市场价格法和生产价格法进行价格鉴证。具体计算过程如下(注:上述价格和数量都已折算成标准品的价格和数量,玉米秸秆价格忽略不计):
玉米总产量=440×8=3520(公斤)
1.市场价格法
合同定购部分价格=3520×0.70×0.80=1971.20(元)
待售部分价格=3520×0.20×0.72=506.88(元)
鉴证值P1=合同定购部分价格+待售部分价格=1971.20+506.88=2478.08(元)
2.生产价格法
生产成本=3520×(0.60+0.06)=2323.20(元)
含税生产成本=2323.20×(1+5%)=2439.36(元)
鉴证值P2=2439.36×(1+12%)=2732.08(元)
采用简单算数平均法对以上两个鉴证值进行平均,确定最终鉴证值:
(P1+P2)/2=(2478.08+2732.08)/2=2605.08(元)
本次价格鉴证结果为:鉴证基准日王某8亩玉米地的补偿价格为2605.08元(人民币贰仟陆佰零伍元零捌分)。
第1题
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 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
(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2题
A.流动贷款
B.周转贷款
C.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D.中长期贷款
第3题
第4题
2002年9月,纺织厂以李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李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劳动合同期满时为李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请说明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第5题
,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既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也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李某仍在纺织厂工作。2002年4月,经纺织厂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纺织厂向李某提出续订六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纺织厂不同意李某的要求,因双方协商不一致,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2002年9月,纺织厂以李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李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劳动合同期满时为李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2004年11月三级真题]
请说明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第6题
五、(本题35分)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第7题
A.船长
B.码头装卸作业公司
C.承租人
D.出租人
第8题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问题: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第9题
科胜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于2009年5月8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成立后发生了以下部分事项:
(1)公司虽成立,但各项工作还处于筹备之中,生产还未能正常运转,直至7月20日,企业才正式投产,李某与7月25日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9月15日,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来的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故按税法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公司经理感到不理解,认为公司自成立后未发生一笔销售业务,没有收入,且公司属于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享有国家免税政策,不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3)10月15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一批,总价款58500元,货物于当天发出,16日会计小王到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科胜公司于7月25日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科胜公司经理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科胜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应于什么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理由。
第10题
A.2003年8月8日
B.2003年9月30日
C.2003年10月30日
D.200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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