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3题
第4题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D.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5题
A.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B.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C.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D.标明药品的名称、剂量、使用说明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6题
B、新广告法针对广告代言人设置了专项处罚,即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或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代言明星在上述情况下不仅颗粒无收,还要被倒罚1-2倍的代言费。
C、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内容做了两点调整:一是去掉了现行广告法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科学”的限定,换言之不论科学与否,凡是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一律禁止;二是不得请代言人。
D、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相比现行广告法而言提高了惩罚力度,主要体现在:(1)提高罚款额度:对广告主的罚款提高至广告费用3至5倍,并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罚款人民币20万至100万;(2)新增广告主累积违法的加重处罚:2年内3次以上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5至10倍罚款,并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罚款人民币100万至200万,可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3)新增对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处罚: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罚款和情节同广告主,同时监管机关在累积或严重违法时可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
第9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D.《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10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D.《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出自于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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