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注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情况,实行注册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应急局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应急宣教中心承担。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及其他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超出执业范围的工作,不得向委托人承诺超出职业能力、水平的服务和承担与职业资格不相符的项目。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其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应急局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向市应急局报告整改情况;情况严重的,应当撤销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业道德;
(二)提供虚假业绩、资历等虚假材料;
(三)超出职业资格从事工作或者承担职业所不能承担的工作项目;
(四)因职业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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