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住建厅修订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优化营商环境促公平竞争
2025年10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修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内建市〔2025〕150号),对原有文件进行三项重要调整。此次修订聚焦投标限制、企业资信认定及分包政策导向,旨在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强化信用监管,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首先,在投标否决情形方面,新规定在延续原有“不得因装订、纸张、文字或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问题否决投标”的基础上,新增了对失信主体的明确限制条款。凡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限制投标的主体,招标人须依法拒绝其参与投标。这一修改体现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管导向,有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其次,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认定,新规删除了“自治区”地域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混改企业在完成改革后三年内,凭母公司业绩、信用和获奖情况参与区内项目投标,前提是母公司需承担工程质量、安全、债务等方面的连带责任。此举打破了地域壁垒,有利于吸引区外优质企业通过混改方式融入本地市场,促进资源整合与产业升级。
第三,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管理,修订后的条款取消了“当地”中小微企业的地域限定,鼓励总承包单位将分包工程依法发包给各类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这不仅拓宽了中小企业参与重大工程的机会,也推动形成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总体来看,本次政策调整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公平竞争和信用治理的现代监管理念,为内蒙古建筑市场注入更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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