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B.对乙应当予以照顾
C.丙可以多分
D.可以分给丁适当的遗产
第1题
继承。1971王氏死亡,生前无遗嘱,死后其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亦进行过分割,肖、王有二子一女:长子肖吾贰(1968死亡)生育一子肖文,肖文与妻子蒲英生育子女肖明、肖平二人,肖文于1970年去世;次子肖吾山(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德、肖娣二人;女儿肖吾伊(1966年死亡)收养曹铸、曹萍为子女。1984年,某工厂征用了王氏所遗房产,房屋折价款为10800元。次年3月,肖德从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00元。此后,曹铸、肖娣、肖明、曹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氏的遗产。王氏生前,原、被告各方都对其不同程度的尽过赡养义务,其中蒲英、肖德尽义务较多。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代位继承是否受辈分的限制?
(2)被继承人子女的养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2题
第3题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第4题
A.2万元
B.3万元
C.4万元
D.6万元
第5题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第6题
问:甲、乙、丙三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第7题
A.乙、丙、丁
B.仅丙、丁二人
C.仅乙、丁二人
D.仅乙、丙二人
第8题
A.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B.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C.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D.只有丁有继承权
第9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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