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第1题
A.对B类企业,除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本规程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B.金融机构应当依据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证,对于需核查的业务,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出口收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
C.B类企业代理出口收入应当先进入其待核查账户,对于需核查的业务,经电子数据核查后方可结汇或划转。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先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划转给委托方,相应外汇资金无需进入委托方待核查账户。
D.B类企业可收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不能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出手续,只能待企业有额度后才能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
第2题
A.B类企业可收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需核查的业务但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B.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C.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D.金融机构凭《登记表》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对于《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第3题
A.B类企业可付汇额度内的贸易外汇支付;
B.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付;
C.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支付业务;
D.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退汇支付收付款人如与原付款人或收款人不一致的;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
第4题
A.合同或发票
B.合同、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
C.合同、发票、银行保函
D.合同或发票、银行保函
第7题
A.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
B.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C.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D.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E.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第8题
A.B类企业超可收汇余额的贸易外汇收入;
B.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退汇日期与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的;
C.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原路退汇的;
D.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以上的。
第9题
A.区内企业货物贸易结汇须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
B.区内“A类”企业暂不要求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可以继续保留;
C.“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D.“B类”、“C类”企业需要开立待核查账户,“B类”、“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为“B类”、“C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在按货物贸易法规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同时,还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第10题
A.贸易项下收汇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B.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说明及相关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C.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D.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
第11题
A.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B.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
C.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出口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D.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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