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第1题
第6题
A.保险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
B.保险机构不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需向保监会报备审批通过后使用。
C.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D.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合并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第8题
A.保险机构可以对已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
B.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无需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C.在共保业务中,其他保险公司可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另行申报
D.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分别列明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第9题
A.《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
B.《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
C.《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
D.《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6〕294号)
第10题
A、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作修改的,需要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B、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C、保险公司报送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称及其保险单式样
D、保险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
第11题
A.在共保业务中,其他保险公司可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另行申报。
B.保险机构不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
C.在共保业务中,其他保险公司可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仍需另行申报。
D.保险公司报送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不需提交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称及其保险单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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