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第3题
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李东与张恒于1987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有一名男孩。1994年初,张恒在外出打工的结识宋源,后两人在外地同居达2年之久,并生有一女孩。之后,张恒通过打骂李东以图离婚,但李东考虑孩子缘故没有同意。后来,宋源与其私生女搬至李东家中居住。李东认为张恒与宋源犯重婚罪,向法院起诉。
自诉人:李东,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现住XX省XX县XX村。
被告人:宋源,女,XX年X年X月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省XX县XX村。
被告人:张恒,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省XX县XX村,系自诉人丈夫。
第4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王石与刘兰系朋友,因经商资金周转不开, 20××年×月××日,玉石向刘兰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刘兰归还借款。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刘兰经营血本无归,一年连款期到后,刘兰无钱将借款归还王石,王石多次向刘兰讨要未果,于2014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兰归还借款。在诉讼进行中,在庭下,刘兰找到王石,将自己的情况向王石说明,并希望王石给自己3个月的期限,自己将变卖车辆归还欠款,王石表示理解,并同意了刘兰提出的建议,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王石遂于2014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市×区人民法院出张静、李伟、王英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杨洋担任书记员。
经审查,××市××区人民法院认为,王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14年×月××日制作出(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王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由王石负担。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石:男,56岁,住××市××路××号,汉族,个体经营者。
刘兰:女,30岁,住××市××路××号,汉族,个体经营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5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XX(女,1949年5月1日生)与王X(男,1955年生)是邻居,同住xx市xx区xx村组,二人均是农民。2013年1月初,张xx在北岭上分到大约六七分田地。张xx在田地里种上了麦子。过了1个月后,张xx去地里查看,发现这块地又被别人犁了。经过多方查间,查明是同村邻居王X所为。张xx认为王X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X赔偿自己小麦500斤或者赔偿相应价款。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本案纠纷是基于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依法应当先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依法驳回了张xx的起诉。同时,案件受理费xx元,其他费用xxx元,共计xxx元,责令由张xx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驳回起诉,适用裁定。«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本案由许xx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xx、王xx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X月X日审理了本案,依法作出前述裁定,并交代了上诉事项。书记员为李xx。
第6题
第8题
A.构成抢劫罪中止
B.构成强奸罪中止
C.构成抢劫罪未遂
D.构成强奸罪未遂
第9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以原告代理人的名义,拟写一份代理词提纲。
被告赵大民与原告赵小瑛系兄妹关系。原、被告自幼由父亲赵成和母亲吴春抚养成人,兄妹二人先后于2000年和2005年成家。结婚后,被告住在其妻子家中,原告住在其丈夫家中,均与父母分居生活。父母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退休后靠退休金养老,从不要子女负担生活费。原、被告家原住4间旧瓦房,2007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4间旧瓦房翻建成4间新瓦房,屋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耗资7万元。4间新瓦房由父母居住。
2009年7月,原、被告的母亲不幸病故,为母亲办丧事所花费用全部由父亲支付,兄妹二人均未花钱。2012年12月,原、被告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兄妹二人轮流在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老人的义务。父亲去世后,原、被告二人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费用二人平均负担。
以上事实,××镇副镇长赵民、××镇××村××组组长赵仁以及原、被告的姑母赵香都有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以上3位证人均住在××镇××村××组。
原、被告的父亲去世不久,被告赵大民一家突然搬回家居住,占了父母留下来的4间新瓦房。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4间新瓦房,一人一半,各得2间,却遭到了被告的拒绝。被告说我们镇上从来都是儿子继承父母遗产的。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
原告不服,到×县律师事务所咨询。王××律师听了原告介绍案情后说,赵大民的做法、说法是不对的,不让女儿继承父母遗产,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原、被告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王律师还说,你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你和你兄长都尽了照顾老人的义务,而且平均负担了丧葬费用,二人所尽的义务大体上相当,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认为王律师言之有理,于是决定委托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日期为2013年2月6日。
当事人简况:
原告赵小瑛,女,37岁,初中毕业,××镇××工厂工人,住××县××镇××组×号,汉族,××省××县人。
被告赵大民,40岁,男,初中毕业,××省××县人,住××县××镇××组××号,××镇××工厂工人,汉族。
第10题
20××年×月×日凌晨1时许,许文潜入××市××厂女工李菲菲的家中,持刀撞开卧室房门,将李菲菲的双手反绑,并用毛巾堵住李菲菲的嘴。随后,在室内翻找,劫得宝石花女式手表一块、现金1200余元。劫得财物后,许文顿起歹念将李菲菲强奸,后唯恐罪行暴露,又用被子捂住被害人李菲菲的头部,致李菲菲窒息死亡。许文作案后仓皇逃离现场。20××年×月××日许文被××省××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讯问笔录和调查笔录等。许文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省××市公安局制作了编号为×公×字(20××)××号起诉意见书,决定将案件移送××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随案附送卷宗×卷××页及赃、证物。
许文,男,34岁,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省××县××村,系个体工商户,住××省××市××路×号,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故意杀人,20××年×月××日被××省××市公安局逮捕。犯罪嫌疑人许文现羁押于××省××市看守所。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11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06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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