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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我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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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我市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满一年后,经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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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支持()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支持()万元,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享受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
A.10;20
B.10;30
C.20;30
D.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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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曰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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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我市积极支持企业人才平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运转良好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资助。
A.50、30
B.50、20
C.30、20
D.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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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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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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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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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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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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