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可以视为原告撤诉
B.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C.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D.法院可以终结诉讼
第1题
A.可以视为原告撤诉
B.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C.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D.法院可以终结诉讼
第2题
A.可以视为原告撤诉
B.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C.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D.法院可以终结诉讼
第3题
原告:李甲、李乙;被告:赵某
案情:原告李甲、李乙诉称,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父母遗产旧房三间,被告背着二原告擅自将该房产以20万元卖给王某,二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此合同无效,返还该房产。被告辩称,此房购买时90%的钱来自被告生父的遗产,因此,该房产的90%部分应归被告所有;因无法按实物分割,才将此房卖出,拟从卖房得款中拿出10%即2万元给二原告,其余归被告所有。法院查明:二原告与被告系同母异父关系,买房时三人均未成年,产权原为二原告生父及被告生母夫妻共有,原产权人去世时未留遗嘱,房产为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被告在卖房时假造了二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将房屋卖给王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被告对90%购房款来自其生父留下的遗产无法举证。
试分析:
第4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以原告代理人的名义,拟写一份代理词提纲。
被告赵大民与原告赵小瑛系兄妹关系。原、被告自幼由父亲赵成和母亲吴春抚养成人,兄妹二人先后于2000年和2005年成家。结婚后,被告住在其妻子家中,原告住在其丈夫家中,均与父母分居生活。父母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退休后靠退休金养老,从不要子女负担生活费。原、被告家原住4间旧瓦房,2007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4间旧瓦房翻建成4间新瓦房,屋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耗资7万元。4间新瓦房由父母居住。
2009年7月,原、被告的母亲不幸病故,为母亲办丧事所花费用全部由父亲支付,兄妹二人均未花钱。2012年12月,原、被告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兄妹二人轮流在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老人的义务。父亲去世后,原、被告二人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费用二人平均负担。
以上事实,××镇副镇长赵民、××镇××村××组组长赵仁以及原、被告的姑母赵香都有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以上3位证人均住在××镇××村××组。
原、被告的父亲去世不久,被告赵大民一家突然搬回家居住,占了父母留下来的4间新瓦房。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4间新瓦房,一人一半,各得2间,却遭到了被告的拒绝。被告说我们镇上从来都是儿子继承父母遗产的。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
原告不服,到×县律师事务所咨询。王××律师听了原告介绍案情后说,赵大民的做法、说法是不对的,不让女儿继承父母遗产,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原、被告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王律师还说,你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你和你兄长都尽了照顾老人的义务,而且平均负担了丧葬费用,二人所尽的义务大体上相当,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认为王律师言之有理,于是决定委托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日期为2013年2月6日。
当事人简况:
原告赵小瑛,女,37岁,初中毕业,××镇××工厂工人,住××县××镇××组×号,汉族,××省××县人。
被告赵大民,40岁,男,初中毕业,××省××县人,住××县××镇××组××号,××镇××工厂工人,汉族。
第5题
A.可以视为原告撤诉
B.法院可以终止诉讼
C.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D.法院可以终结诉讼
第6题
A.王学
B.王梅
C.李芬
D.李玲
第7题
A.王繁学
B.王繁梅
C.李玉芬
D.李玉玲
第8题
A.王某的遗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王某的父母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B.乙作为王某的婚生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甲是王某的非婚生子女无权继承
C.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甲和乙应该平均继承王某的遗产
D.甲与王某具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甲作为继子女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第10题
A.无独立请求权人
B.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人
D.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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