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95550
B.124579
C.7l050
D.122829
第1题
A.95550
B.124579
C.71050
D.122829
第2题
A.2604
B.37200
C.43200
D.45804
第3题
A.96600
B.96663
C.71050
D.125629
第4题
A.2.58万元
B.3万元
C.2.4万元
D.12万元
第5题
A.3
B.2.4
C.9
D.12
第6题
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木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
(说明: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08年未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针对该企业向代理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9)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10)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
第7题
A.96663
B.125629
C.96600
D.71050
第8题
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Et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6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
(说明: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14年未被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针对该企业向代理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9.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10.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
第9题
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木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
(说明: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08年未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针对该企业向代理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9)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10)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
第10题
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07年取得以下所得:
(1)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9800元;
(2)2月份,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30 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
(3)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1500人民币元并取得完税凭证;
(4)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三所中文学校授课,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各10000元,未扣缴税款;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每月取得租金5000元;
(5)7月份,与同事杰克(外籍)合作出版了一本中外文化差异的书籍,共获得稿酬56 000元,李某与杰克事先约定按6︰4比例分配稿酬。
(6)10月份,取得3年期国债利息收入3888元;10月30日取得于7月30日存入的三个月定期存款90 000元的利息(银行按年利率1.71%结息);
(7)11月份,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2006年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共支付相关税费350元;转让A股股票取得所得24 000元;
(8)1~12月份,与4个朋友合伙经营一个酒吧,年底酒吧将30万元生产经营所得在合伙人中进行平均分配;
(其他相关资料:银行定期存款自存款当日计息、到期日不计息,全年按365天计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回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李某全年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某企业为李某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3)李某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4)李某从B国取得课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李某出租小汽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李某小汽车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银行应扣缴李某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9)李某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李某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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