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主观题]
【资料题】甲曾是某高校旅游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A个人独资企业。(1)甲在设立企业的申请书中未载明注册资金的数额。(2)甲向A企业投资了五台电脑,一套办公桌椅,房产所有权,劳务。(3)A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甲想将企业转让。 丁某投资30万元成立了兴达食品厂,其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是以家庭财产出资。丁某因为事务繁忙,遂聘请刘某管理该厂,并与刘某约定未经其允许,不能签订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订单。但刘某却瞒着丁某与李某签订了15万元的饼干购销合同。刘某在收到10万元的货款后,携款潜逃。李某不知内情,要求丁某发货,丁某称自己并未授权刘某签订这样大标的额的订单,拒绝发货。李某起诉到法院。丁某因生产经营资金被刘席卷而去,无法经营,暂时停业,此时丁某欠债权人权某15万元,欠职工工资3万元,而该厂现有资金10万元。丁某决定解散该企业并依法进行了清算。 问: (1)甲设立A企业的申请书中未载明注册资金的数额是否合法?甲的出资是否合法? (2)法律对
(1)该申请书有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要求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金只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故工商行政机关受理其申请。(2)属于甲所有。(3)乙不能成为投资人甲可以委托或聘用乙管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4)丙可以在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向甲主张债权。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该申请书有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要求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金,只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故工商行政机关受理其申请。(2)属于甲所有。(3)乙不能成为投资人,甲可以委托或聘用乙管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4)丙可以在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向甲主张债权。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