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主观题]
2016年8月发包方与承包方就一国家建设项目签订了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费用为364.3万元。2017年10月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由双方对工程如实核对增减,签订了工程结算单,结算单载明工程总造价340.86万元。截止2018年12月,上述工程减去已付296.50万元尚有44.36万元未付,双方对工期、质量、欠款均无异议。 2018年5月经当地审计局审计,审计定案的工程决算额为273.35万元,少了77.51万元,审计局向发包方下达了“暂停拨付款通知书”,发包方以此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后承包方起诉。最终诉至高院。 针对这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如下答复: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会谈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依据。 请结合该案例阐述你对工程审计的法律效力的理解
答案
关于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在前面的问题中已经作了具体的阐述,这里不再展开。在这里仅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讨论。
第一,建设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按照最高院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①关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转让合同的确定所体现的精神,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应该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自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施工合同应该无效;如果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按最新司法解释②的精神应该在一审起诉前取得),应该按照有效合同来处理。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志。如果建设单位自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可以推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就是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无论该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合同外的第三人还是国家,必将导致该建设工程侵害了他人或国家的权益,《土地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此时如果施工单位不知道建设单位没有土地使用权证,那么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构成欺诈;如果施工单位知道建设单位没有土地使用权仍然与其订立施工合同,那么构成共同串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均为无效。因此,建设单位如果自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无效。
同时,有时当事人虽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由于当时未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等原因,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此时,建设单位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所以,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有效。
第二,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影响
按照最高院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③条关于违章建筑不予分配确定的精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应该按照有效合同来处理。但是,法院可能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要求支付价款的案子不予受理,当然具体如何处理有待于司法实践来解决。
由于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无法进行竣工结算,会导致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同时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因此,虽然法律和最新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由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也就无法进行竣工结算。并且,按照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违章建筑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很可能不受理,这就使得这类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
问题中所述的情况是,在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最新司法解释应该在一审起诉前取得,因此,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无效。
①该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②本书所指的最新司法解释均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③该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要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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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8.2.1.5按照合同的约定,2016年1月1日发包方应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支付。 2016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 间,当地发生了特大洪水,导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请求权。 2016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6年12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则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A.2016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
B.2016年12月31日起诉讼时效中止
C.2016年12月3日诉讼时效中断
D.2016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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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按照施工合同文本(GF-2017-0201)规定,因不可抗力发生,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担。
A.发包方
B.承包方
C.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
D.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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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按照施工合同文本(GF-2017-0201)规定,因不可抗力发生,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担。
A.发包方
B.承包方
C.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
D.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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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按照施工合同文本(GF-2017-0201)规定,因不可抗力发生,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担。
A.发包方
B.承包方
C.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
D.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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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22、按照施工合同文本(GF-2017-0201)规定,因不可抗力发生,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担。
A.发包方
B.承包方
C.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
D.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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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2016年9月甲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技术开发金额共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与报酬金额之比为4:1。另外,作为承包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承包总金额300万元,将其中的100万元工程分包给另一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甲公司2016年9月应缴纳印花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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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企业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因工期问题,将其中价值2000万元的安装工程转包出去,并签订了转包合同。则该建筑公司应缴纳印花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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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3、某建筑公司与某企业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因工期问题,将其中价值2000万元的安装工程转包出去,并签订了转包合同。则该建筑公司应缴纳印花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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