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2017年1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该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宣传栏形式在营业厅展示。11月24日,刘某在A分公司营业厅看到该宣传栏,遂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口头形式提出办理“神州行标准卡”并参与“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申请。业务员了解刘某的申请后,遂拿出一份业务受理单让刘某填写。刘某填写好业务受理单并交给业务员,业务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交给刘某留存。该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记载了 “神州行标准卡”的服务内容及A分公司和客户刘某的各项权利义务。刘某当场预付话费50元,业务员按照活动标准履行了充50元送50元的义务,并让刘某抽奖,刘某抽得三等奖获得电饭锅一个。 问:刘某与A分公司实施的抽奖行为属于什么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A.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属于双方行为
B.从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来看,属于不要式行为
C.从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的确定性来看,属于射性行为
D.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来看,属于诺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