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 1 )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 2 )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 3 )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