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并要求皮鞋必须在9月4日之前交货。万里鞋业公司接受了要约,双方于5月20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司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6月5日,万里鞋业公司收到马来西亚利亚公司的传真,声称万里鞋业公司是小厂,生产能力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万里鞋业公司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万里鞋业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电话,说明至6月5日,已生产出700多双皮鞋,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交货。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撤销合同。希望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按双方签定的和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对此末予答复。8月3日,万里鞋业公司电告马来西亚利亚公司,2000双皮鞋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拒绝提货。万里鞋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9月19日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试问: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