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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定点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医保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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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新定点医疗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医保运行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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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新定点医疗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医保运行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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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当患者停止抗结核治疗后,要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转归评估,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及确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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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一级医疗机构,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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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近6个月内无卫生、药械、价格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及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可以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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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本市定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不纳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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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门诊部,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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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三级医疗机构不受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经营时限、医疗服务场所剩余使用期限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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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5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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