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学生本人
B.学校
C.公园相关负责人
D.学校和学生本人
第1题
A.他自己负责,因为他违反了纪律
B.学校负责,因为老师没看住这个学生
C.学校负责,因为春游是学校组织的
D.学校和他自己共同承担责任
第2题
A.159
B.162
C.165
D.172
第3题
第4题
A、因为是学校把学生领出去的,所以,不论学生因为什么原因出了安全事故。学校都要负责
B、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学校的原因,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学生的原因,而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就要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C、学校不承担责任,因为事先已签订了“安全协议”
D、都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责任
第5题
A、因为是学校把学生领出去的,所以,不论学生因为什么原因出了安全事故,学校都要负责
B、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学校的原因,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学生的原因,而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就要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C、学校不承担责任,因为事先已签订了“安全协议”
D、都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责任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原告陈X(1991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由于公园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狗熊圈外层的大铁门关住,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进入大铁门内,而第二层门的铁栅又年久失修、锈蚀且有一大缺口,结果,在原告等要离开时,原告被大狗熊从缺口处伸出的爪子抓住。在同学、老师丑闻讯赶来的公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才将原告从熊掌下挣脱出来。当时,原告左小腿肌肉被熊爪撕裂,血肉模糊,且由于失血过多而休克,被工作人员及老师送到中心医院,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拿出1000元作医药费,后学校又送去3000元医疗费。原告经法医鉴定结论:陈X所受上述损伤,属重伤,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事故发生时,熊圈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性警告。而岳讧区第一小学在组织游园活动之前,曾作过安全教育活动,由二年级教师(共6人)带领151名学生前去游览。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有过错;动物园认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岳江区第一小学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请回答:(1)结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一下在本案中证明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赏学吧”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