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相关的问题
第1题
车辆管理所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机动车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或者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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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移交缉私部门的稽查作业,缉私部门立案处理且需要继续查封、扣押的,稽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查封、扣押的同时,协助缉私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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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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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查封、扣押的货物,稽查部门比照《海关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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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稽查组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场告知被稽查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被稽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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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移交缉私部门后,查封、扣押延期届满的,稽查部门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延期届满前,稽查部门按照规定作出《海关稽查结论》的,稽查组可以提前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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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移交缉私部门的稽查作业,缉私部门反馈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稽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缉私部门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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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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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移交缉私部门后,查封、扣押时间将达到30日,且缉私部门未反馈处理决定的,稽查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到期前进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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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商品房被预查封的,不能办理预购商品房买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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