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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04年6月15日制作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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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公证书。张XX,男,1945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街X号。关系人:李XX,女,1967年2月2日出生,住XX市XX县城关镇XX村。根据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记载,张XX系关系人李XX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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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王XX(男,42岁,壮族,XX省XX县人,XX公司职员,住XX省XX县城关镇XX街18号)与李XX(男,38岁,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省XX县城关镇街19号)系邻居关系,两家因宅基地关系素来不和。20XX年X月X日,李XX动工在其院内建西屋平房三间,在施工过程中,王XX以新房影响其东屋通风、通光、房屋滴水危害其东屋后墙为由,阻挠施工,并将垒至一半的墙壁强行拆除。本案事实有XX居委会、当事人陈述,XX人民法院现场勘验笔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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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1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3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议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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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小的要求,拟写一份仲裁裁决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XX家具厂,XX市XX县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XX家具商场,XX市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2)基本案情:XX家具厂“与XX家具商场于20XX年4月8日在XX市签订了一份家具购销合同,由XX家具厂按月向XX家具商场提供沙发10套、平柜5套、立柜5套,价格分别是沙发每套550元、平柜每套360元、立柜每套640元。XX家具厂于每月10日以前交货,货款于下次交货时结算。合同还约定如遇到纠纷,将申请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XX家具厂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规格,履行了合同。XX家具商场却连续八、九两月未付货款。经XX家具厂多次催讨,XX家具商场借口资金紧张未予解决,又以XX家具厂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拒绝给付所欠货款。双方发生争执,到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八、九两月的家具,在XX家具商场收货时和收货后并没有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经市技术监督部门对所没有售出的部分家具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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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行政起诉状。20XX年X月X日,经XX村村民小组代表共同讨论,经村委会(村长王XX)同意,将本村XX纺织厂卖给本村村民张XX(男,45岁,汉族,XX省XX县XX乡XX村人,农民)。合同约定纺织厂作价20000元,价款一次付清。村民代表李XX、宋XX等12人在合同上签字。张XX当即拿出20000元现金交与本村村委会会计杨XX,杨XX出具盖有本村村委会公章的收据一张,证明收到张XX买纺织厂现款20000元。20XX年X月X日,张XX因交纳工商管理费问题和XX乡工商管理所宋XX发生争执,互相扭打。之后,张XX除被拘留外,并赔偿宋XX-切损失。20XX年X月X日,XX县人民政府批文《关于对张XX妨碍公务案处理的批复》:“纺织厂如属转卖给张XX,由村委会收回。”村委会强行收回张XX的纺织厂后,以25000元转卖给本村村民杨XX经营。为此,张XX多次向各级政府请求调查处理,至今未能落实。20XX年X月X日,张XX诉至XX人民法院,请求撤销XX县人民政府20XX年X月X日批文《关于对张XX妨碍公务案处理的批复》,责令XX村村委会退还张XX购买的纺织厂,赔偿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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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的要求,拟写一份要求复议意见书。XX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X月X日向XX区公安局以X检刑不批字[20XX]第X号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XX抢夺一案不予批准逮捕。XX区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张XX劳动改造释放之后不到六个月又抢夺作案两次,得赃物价值人民币800多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犯罪嫌疑人张XX患有淋巴炎,但不属于严重疾病和传染病,并且犯罪嫌疑人张XX主观恶性较为严重,为防止其继续作案及逃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张XX的行为已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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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李东与张恒于1987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有一名男孩。199

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李东与张恒于1987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有一名男孩。1994年初,张恒在外出打工的结识宋源,后两人在外地同居达2年之久,并生有一女孩。之后,张恒通过打骂李东以图离婚,但李东考虑孩子缘故没有同意。后来,宋源与其私生女搬至李东家中居住。李东认为张恒与宋源犯重婚罪,向法院起诉。

自诉人:李东,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现住XX省XX县XX村。

被告人:宋源,女,XX年X年X月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省XX县XX村。

被告人:张恒,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省XX县XX村,系自诉人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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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写作主题: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李证,男,44写作
主题: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李证,男,44岁,汉族,19XX年4月生,住XX市大学路22号。身份证号码:XXXX8719XX06012558。2012年2月12日,李证驾驶牌号为XXA00001悍马牌汽车行至XX市大学路口调头,被市民刘亮用于机拍下照片送至XX市公安局XX交警大队,该交警大队依据照片认定李证驾驶构成违章,随即当日在XX市交通违法信息网上公示了对李证的处罚,公示内容是:"XXA00001汽车违章掉头,罚款100元,扣2分,自公告之日起15天到本队接受处罚。 李证认为,XX交警大队作出处罚的程序违法。理由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警察应当()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而XX交警大队仅凭一张照片就对李证作出处罚,没有告知李证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所作的处罚决定书也没有经李证签名,交通队警察亦未盖章签名。李证认为,XX交警大队的行为,程序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2012年3月XX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李证向xx市公安局申请行政议,请求撤销XX交警大队的交通处罚决定,XX市公安局XX交警大队的地址是:XX市XX大道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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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2006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2006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06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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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根据下列材料,代XX市中学拟一份公文,请注意公文格式。XX市中学这几年发展很快,招生规模越来越大

根据下列材料,代XX市中学拟一份公文,请注意公文格式。

XX市中学这几年发展很快,招生规模越来越大,原有的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已经明显地不够使用,管理上困难很大,学生的意见也很多。学校领导决定就地对原有的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翻新扩建,目前这个项目已经报批,资金已经到位,但该项目涉及到5株大白杨需要砍伐。现在请你就此事向XX市园林局拟写一份请求批准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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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张XX(女,1949年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XX(女,1949年5月1日生)与王X(男,1955年生)是邻居,同住xx市xx区xx村组,二人均是农民。2013年1月初,张xx在北岭上分到大约六七分田地。张xx在田地里种上了麦子。过了1个月后,张xx去地里查看,发现这块地又被别人犁了。经过多方查间,查明是同村邻居王X所为。张xx认为王X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X赔偿自己小麦500斤或者赔偿相应价款。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本案纠纷是基于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依法应当先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依法驳回了张xx的起诉。同时,案件受理费xx元,其他费用xxx元,共计xxx元,责令由张xx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驳回起诉,适用裁定。«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本案由许xx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xx、王xx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X月X日审理了本案,依法作出前述裁定,并交代了上诉事项。书记员为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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