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例2 (合理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可节税)
某外商原来已与中方合资组建了一家公司,公司内设有非独立核算的研发部门。其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销路好,赚钱多。1999年底该外商想再追加投资,他在聘请专业人士经过认真调查测算和筹划以后,于2000年6月在原合资公司所在城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又新办了一个合资企业,让中方以土地与房屋作为投资,以缩短工程工期和节约新建企业的费用;同时,将原合资公司中的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在开发区内新组建一个为这两个合资企业服务的研发中心,自负盈亏,独立纳税。这一筹划的实施,每年可使该外商少负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百万元。
原因何在呢?一是该外商不在原合资企业中追加投资,而是选择再新办一个合资企业,因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如果在原合资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投资,其追加的投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再新办一个合资企业,则可享受到“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二是新办的合资企业和研发中心选择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将研发部门从原合资企业中独立出来,建一个独立的研发中心,主要是因为其生产的产品中含有研发部门开发的软件系统,产品销售时无法单独核算产品中所含软件的价值,由于软件价值包含在产品中又无法分开核算,按规定应依产品适用的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同时按适用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不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其开发的软件可以按照独立价格卖给两个合资企业,不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购进使用该软件的两个合资企业的增值税还能得到抵扣。
分析要求:该案例采用了哪种税务筹划技术?你从中受到什么启发?
第2题
第3题
A.避税合法但不合理,节税合法又合理
B.避税不合法但合理,节税合法但不合理
C.避税不违法但有违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和意图,节税合法
D.避税合理,节税合法又合理
第7题
A.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为法人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B.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形式
C.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成立为法人的,合作双方对企业的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10题
A.企业跨行政区域承接业务
B.企业名称发生变更
C.企业新増注册造价工程师
D.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
E.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更
第11题
()负责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
A.外商直接投资主管部门
B.商业银行
C.境外投资者
D.外商投资企业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赏学吧”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