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大理院
B.兼理司法法院
C.大理寺
D.平政院
第2题
在中国近代,将“解释例”作为审判的根据,始于
A.清末
B.北洋政府时期
C.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第3题
A.1914年1月公布《平政院编制令》,形成了二元司法体制: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裁判,平政院则职掌行政诉讼的裁判
B.普通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二审制:中央设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C.诉讼制度原则上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
D.北洋政府普遍设立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知事兼领司法审判权,并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恢复了传统社会基层行政官员兼理审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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