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第1题
A.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照顾
B.存在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没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C.各继承人之间存在收入和财富的差异
D.存在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E.继承人抚养子女的数目不同
第2题
第5题
问: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第6题
(1)刘小芳称赵玉芬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刘二明是否享有赵玉芬遗产的继承权?为什么
(3)若胡柔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赵玉芬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4)刘胜利是否有权继承赵玉芬的遗产?为什么?
(5)本案中,赵玉芬的10万元遗产应如何处理?
第7题
A.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B.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C.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只需通过查询被继承人的死亡的日期,来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D.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公证处只可以认定公证遗嘱,非公证遗嘱由法院认定)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继承。1971王氏死亡,生前无遗嘱,死后其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亦进行过分割,肖、王有二子一女:长子肖吾贰(1968死亡)生育一子肖文,肖文与妻子蒲英生育子女肖明、肖平二人,肖文于1970年去世;次子肖吾山(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德、肖娣二人;女儿肖吾伊(1966年死亡)收养曹铸、曹萍为子女。1984年,某工厂征用了王氏所遗房产,房屋折价款为10800元。次年3月,肖德从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00元。此后,曹铸、肖娣、肖明、曹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氏的遗产。王氏生前,原、被告各方都对其不同程度的尽过赡养义务,其中蒲英、肖德尽义务较多。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代位继承是否受辈分的限制?
(2)被继承人子女的养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3)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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