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9月1日前装运,第二批5000吨不迟于10月5日装运。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8月15日将从产地采购的6100吨大米运抵上海,并通知了法方第一批货已备妥,其余1900大米正在采购中。8月22日,法方开来信用证,但是以另一家法国公司名义开立的,并要求先履行第二批5000货物。A公司在未提出任何异议情况下于8月28日将5000吨大米装到买方派来的船上完成了交货任务。之后,A公司要求法方尽快开来3000吨大米的信用证,并告知余下的1900吨大米可在9月19日运抵上海,要求其派船。9月11日,法方开来3000吨信用证,但后来来电称,大米滞销,无法履行3000吨大米合同。几经交涉后无奈,A公司就地处理了这批大米,损失国内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数万元。A公司随后向法方索赔,但法方称,3000吨大米按合同规定应在9月1日前备妥,但卖方在9月19日才备妥,违反了合同交货期规定,故拒绝赔偿。请给出你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