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2
B.3
C.4
D.5
第1题
A.某中央企业为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件,标的额6000万元人民币
B.在某偏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以某中央企业为被告的群体性诉讼
C.某中央企业为被上诉方,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D.某中央企业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的,但有可能涉及中央企业重大资产的案件
第2题
A.某中央企业为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件,标的额6000万元人民币
B.在某偏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以某中央企业为被告的群体性诉讼
C.某中央企业为被上诉方,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D.某中央企业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的,但有可能涉及中央企业重大资产的案件
第3题
2006年5月26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受理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北京博士伦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准许了原告的申请。该案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揭开公司面纱”案。
北京博士伦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
北京博士伦公司认为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该案例中原告北京博士伦公司所叙述的事实属实,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理分析该案。
第4题
A.不接受李某的委托
B.在征得赵某的同意后,可接受李某的委托
C.无须征得赵某的同意,可直接接受李某的委托
D.因法无明文规定,由张律师自行决定
第8题
A.因垄断行为受损的消费者,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B.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查处为前提
C.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专业意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同意或指定的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视为鉴定意见
第10题
A.对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接纳
B.人民法院经调取未能取得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C.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当事人质证
D.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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