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被告经过合法的传唤
B.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C.当事人双方无异议
D.外国法院拥有合法的管辖权
第1题
A.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应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B.对于人民法院就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的判决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C.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D.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规定
第2题
第3题
A.即使做出判决的法院所属国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如一方当事人为中国籍,则其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B.如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则法院可以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境内缔结为由拒绝受理
C.外国公民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只有在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我国法院才应受理
D.如该离婚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则我国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第4题
离婚案件中,外国公民已向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 () 。
A. 不受理案件
B .受理案件
C.外国法院判决对我国公民不利时再受理案件
D.不受理案件,亦不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第5题
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第6题
A.如果我国与该外国之间存在相关的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只有作出的该判决公正合理时,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C.只有该外国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该判决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第7题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第8题
A.某甲诉某乙侵权一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某甲不服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原二审的中级法院再审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判决
B.某甲与某乙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未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判决
C.某甲对某乙的债权,以通过法院签发支付令某乙按要求还款的形式结案,后某乙对该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对原支付令申请再审
D.某甲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的判决
第9题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第10题
[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王华实与中国公民付春花于1987年在北京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实自费到美国留学,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王华实赴美后,付春花抚养孩子,伺候老人,并常给丈夫寄些衣物。1997年8月,王华实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起诉书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付春花收到诉状后气愤万分,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付春花与王华实离婚,王华实承担儿子抚养费每月350元。与此同时,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也审理了王华实提起的离婚案,付春花未到庭,多伦多法院判决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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