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情介绍]
2000年5月,胡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28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胡某发生争执。2000年6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同时依法处以200元罚款。胡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 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 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1) 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 胡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 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胡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请回答下列问题:
第1题
第2题
A.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由于超过法律准许的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权限,因而是无效的
B.某区规划科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能力
C.根据本案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从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身来看是正确的
D.某区规划科应将罚款上交到人民法院
第3题
问题:(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第4题
问题:(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第5题
第6题
A.均是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公安机关的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C.工商局的行为是涉及该机关公务员内部权利义务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两个行为都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内部行为,均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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