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对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B.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C.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D.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继承人出现,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1题
第2题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第3题
第4题
A.王某应返还2万元房屋租金给刘某
B.王某只需返还房屋给刘某,无须返还房屋租金
C.刘某父母应返还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1万元
D.刘某父母只需返还养鸡场,无须返还所得收入
第5题
A.房屋2间
B.20万元存款
C.40万元存款
D.无
第6题
A.养子乙应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B.因甲某死亡且未留下遗嘱,甲某的弟弟丙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如果甲曾贩卖毒品有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D.甲某的侄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长期依靠甲生活,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第7题
A.乙
B.丙
C.丁
D.以上都是
第8题
A.乙
B.丙
C.丁
D.以上都是
第9题
继承。1971王氏死亡,生前无遗嘱,死后其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亦进行过分割,肖、王有二子一女:长子肖吾贰(1968死亡)生育一子肖文,肖文与妻子蒲英生育子女肖明、肖平二人,肖文于1970年去世;次子肖吾山(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德、肖娣二人;女儿肖吾伊(1966年死亡)收养曹铸、曹萍为子女。1984年,某工厂征用了王氏所遗房产,房屋折价款为10800元。次年3月,肖德从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00元。此后,曹铸、肖娣、肖明、曹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氏的遗产。王氏生前,原、被告各方都对其不同程度的尽过赡养义务,其中蒲英、肖德尽义务较多。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代位继承是否受辈分的限制?
(2)被继承人子女的养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10题
A.乙当然取得合伙人资格
B.若乙不愿成为合伙人,应当将甲的份额退还给乙
C.若乙无行为能力,则只能将甲的份额退还给乙
D.若乙无行为能力,则只能做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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