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应当用于还债
B.不应当用于还债
C.在受益人同意后,可用于还债
D.应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分析是否应当用于还债
第1题
保险金能否用来还债
1997年,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小虎为受益人。前不久,刘先生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全额赔付20万元保险金。消息传出,刘先生的债权人上门讨债,要求将这笔保险金用以偿还刘先生生前的债务。刘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咨询,这笔保险金是否应像刘先生的遗产那样,必须先用来还债?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7题
A.1127474元*80%
B.100万*80%
C.20万*80%
D.48860元*10年*80%
第8题
A.工行有10万元转账限制,无法实时转账、承保
B.小华此次投保需要做双录
C.被保人可以用出生证投保
D.小华需要提供他和被保人关系证明资料
第9题
[案情介绍]
1997年11月,周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周某的妻子叶某和弟弟,受益份额分别为10万元。1999年1月,因夫妻争吵冲突,叶某趁周某熟睡时拧开煤气开关,夫妻双双死亡。经公安部门调查认定,周某系被叶某故意施放煤气毒死,叶某系自杀身亡。
事后,受益人周某之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以《保险法》第64条规定为依据,拒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
第10题
[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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