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第2题
药品商品名称()。
A.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B.是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名称
C.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D.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E.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名称
第3题
A.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
B.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C.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标签的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D.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E.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第4题
A.根据我国传统习俗,发运中药材可以不需要包装
B.药品的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
C.药品包装内可以夹带企业附赠的宣传光盘
D.中药品种必须制定有效期并在药品说明书上标注
E.批准委托加工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应标明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加工地点
第5题
A.药品商品名必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
B.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其包装、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
C.同一企业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
D.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名称等
E.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是指直接供上市的药品的最小包装
第7题
A.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原批准的质量标准,其处方、工艺、包装规格、标签及使用说明书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在委托配制的制剂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受托单位生产地址
B.委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取得《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报送委托配制的前三批制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C.受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取得《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报送委托配制的前三批制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D.受托方应当具备与配制该制剂相适应的配制与质量保证条件,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进行配制
第8题
A.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原批准的质量标准,其处方、工艺、包装规格、标签及使用说明书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在委托配制的制剂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受托单位生产地址
B.委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取得《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报送委托配制的前三批制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C.受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取得《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报送委托配制的前三批制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D.受托方应当具备与配制该制剂相适应的配制与质量保证条件,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进行配制
E.受托方应当出具批检验报告书,并按规定保存所有受托配制的文件和记录
第9题
A.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B.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3
C.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D.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
第10题
A.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B.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3
C.药品商品名称须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D.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
E.药品商品名应该以黑体正楷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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