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合作企业设立()作为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A.董事会
B.联合管理委员会
C.委托管理委员会
D.股东会
第2题
A.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B.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C.对于资产抵押问题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D.委托管理制属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一种组织机构方式
第3题
A.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B.合作企业均应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C.合作企业的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任命
D.合作企业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5题
A.合营企业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B.合作企业除有限责任公司还可能采用其他组织形式
C.外资企业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D.董事会是合作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E.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第6题
(1)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5%,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额的35%。
(2)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但中方应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
(3)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5年分别让外方先行收回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
(4)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配。
(5)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合作企业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8题
A.该章程内容合法
B.该章程内容不合法,董事长应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
C.该章程内容不合法,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德双方共同管理该企业
D.该章程内容不合法,每届董事的任期应不得超过3年
第9题
A.由合作各方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申请设立合作企业
B.应当将合作各方共同制定的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合作企业章程报批
C.如果合作企业采用公司形式,日方的出资一般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25%
D.合作各方作为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必须为自有,其上不得设置担保物权
第10题
(一)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二)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八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五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三)在中国武汉设立一家全部资本由西方公司投资的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除了从事各种进出口贸易外,拟以其名义通过认购、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方式向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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