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第(1)和第(2)条的合同规定是正确的;第(3)条不妥,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在业主;第(4)条不妥,设计不符合规定时应报告甲方责其改正。
B.第(5)条不妥,监理单位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第(6)条妥当。
C.第(7)条不妥,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甲方不得支付工程款;第(8)条妥当。
D.第(9)条不妥,因监理单位的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第(10)条妥当和第(11)条妥当。
E.在招标选择承包商过程中,业主具有选择确定承包商的决定权,监理单位不具有决定权,仅有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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