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资实物折价出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
第1题
A.合伙企业偿还
B.赵、钱、孙偿还
C.赵、钱、孙、李按照合伙协议的比例偿还
D.赵、钱、孙、李承担连带责任
第2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新人伙,周出资4万元。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人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黄河公司于2002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问题:(1)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迫偿的数额是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赵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第3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
(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赵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第4题
A.张三、李四、王五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B.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C.王五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D.对李四的厂房出资,张三、李四、王五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第5题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②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③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④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题:
第6题
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述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赵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7题
A.经张三、李四、王五一致同意,赵六方可入伙
B.赵六入伙需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C.赵六要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D.赵六与张三、李四、王五享有同等的权利,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8题
A.1999年1月10日
B.1999年1月5日
C.2000年1月10日
D.2000年1月5日
第9题
A.合伙的负责人赵为原告
B.核准登记的字号“通达商场”为原告
C.赵、钱、孙、李为共同原告
D.赵、钱、孙、李和“通达商场”为共同原告
第10题
A.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B.张三、李四、王五
C.李四、王五、赵六
D.李四、王五
第11题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此题估分】:0 分 【参考解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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