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情介绍]
温某系某市出租汽车个体户,经营定点停车的长途汽车。1995年10月19日,当温某行车至永久街临时车站时,某市公用局下属公共客运管理处稽查队将其阻挡。该队队长王某带一行6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向温某索要《营运证》(系市交通局颁发)和驾驶执照。温某一再解释其营运合法,但王某执意不听。王某认为发给温某《营运证》的机关没有批准权,遂将温某的《营运证》及汽车牌照予以扣留。温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注:根据该市某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定点停车的长途汽车客运由交通局所属运输管理处负责管理,不定点停车的市内出租车客运由公用局所属公共客运管理处负责管理。)
请回答下列问题:
第1题
A.两名
B.两名以上
C.三名
D.三名以上
第2题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应如何认定某市机械设备公司的行为,其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第3题
二、(本题15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问题:
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第4题
案情介绍: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 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元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 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 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5题
日。1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
(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第6题
[案情介绍]
1997年11月,周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周某的妻子叶某和弟弟,受益份额分别为10万元。1999年1月,因夫妻争吵冲突,叶某趁周某熟睡时拧开煤气开关,夫妻双双死亡。经公安部门调查认定,周某系被叶某故意施放煤气毒死,叶某系自杀身亡。
事后,受益人周某之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以《保险法》第64条规定为依据,拒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
第7题
[案情介绍]
王某与赵某系某乡农民,一日二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冲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认定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第8题
A.石某,也系本案涉嫌介绍卖淫人
B.林某,当地个体户,月收入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两年前刑满释放
C.齐某,当地居民,月收入5000元,现因涉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被监视居住
D.马某,崔某母亲,已取得日本国籍,现回国投资,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第9题
A.石某,也系本案涉嫌介绍卖淫人
B.林某,当地个体户,月收入3000元以上,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两年前刑满释放
C.齐某,当地居民,月收入5000元以上,现因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被监视居住
D.马某,崔某母亲,已取得日本国籍,现回国投资,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第10题
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
请问: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
(2)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3)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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