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例:原告魏某起诉被告电子集团公司返还300万元人民币投资。原告系被告前法定代表人吴某(已故)之妻,被告系在A公司基础之上兼并其他企业之后组建的集团公司。A公司系集体企业,其注册资金及启动资金系从B公司所借。吴某原系B公司职工,曾经承包过B公司的三产企业,但B公司一直没有兑现吴某的承包所得。经过多次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的借款视为终结,由A公司自行解决吴某原在B公司的承包所得问题。吴某据此认为A公司从B公司的全部借款应为其原在B公司的承包所得,归其个人所有。经过查证,A公司确实曾经数次从B公司借款共计300万元人民币。此事尚未解决,吴某便因交通事故死亡。继任领导认为A公司与吴某不存在财产关系,没有返还义务。请以被告律师身份,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列出答辩要点。
第1题
A.原告甲某
B.被告乙某
C.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
D.人民法院
第2题
A.原告甲某
B.被告乙某
C.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
D.人民法院
第3题
A.原告甲某
B.被告乙某
C.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
D.人民法院
第4题
第49题:此案应到()所在地法院起诉。
A.原告
B.被告
C.原告或被告
D.项目
第5题
第6题
1996年8月15日,原告杨某(12岁,某县小学五年级学生)被诊断患有白血病。需住院治疗。杨某之父因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向社会求助。被告某县教育局和教育工会根据县有关领导的建议,于1996年10月22日联合发出倡议书,号召全县各中小学师生向杨某捐款,先后收到30个单位的捐款40482.05元,均出具了“为杨某募捐款”的收据。1996年12月3日,杨某之父从教育局领取1万元。1997年8月13日,教育局付给患白血病的学生罗某4000元、冠某7000元、杜某7000元和教师董某4000元,下余8 000余元存入银行。杨某所患白血病尚需继续治疗,为此,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尚未向原告交付的30402.05元,并赔偿原告为索取募捐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569.20元,以及精神损失3 000元。二被告认为在为杨某捐款的同时,了解到其他4名师生也患白血病需要救助,因此加强宣传、积极动员,并要求将所得捐款全部上交教育局统一安排使用,二被告倡议捐款助人,是正义之举,并不违法。杨某需要救助,其他4名师生也同样需要救助。二被告将募捐得款分配给其他师生,也无可非议。因此,二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返还此款的诉公请求,至于原告要求赔偿因追索募捐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更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也应当驳回。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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