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出口一批发动机,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16年8月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签约后,信用证及时开来,出口商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 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写了该商品的统称:“MOTORS”。付款行可以以此为由,拒付。
得晚于8月15日not later than 5,Aug。但8月15日前已无船去美国。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before 15,Sept.。随后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信用证有效期也用页延1个月。我方于9月15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认为在装船期上单证不符。但货已发运,只得以托收方式收款。请问为什么只能以托收方式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