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第2题
A.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B.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前届满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的,或者中止时效的原因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消除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C.中断、有关程序终结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诉讼时效期间按二年重新计算,但重新计算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中断、有关程序终结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诉讼时效期间按三年重新计算
D.民法总则基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取消规定短期诉讼时效制度,这种保护主要是一种期待利益的保护;而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总则实施之日前已经届满的,债务人已经确定地取得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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