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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

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6年5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为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6年7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的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7年9月,宏达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会议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的出资总额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的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8年5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桂林分公司。桂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达公司是桂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里,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宏达公司的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宏达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5)宏达公司是否应替桂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1)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而在宏达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宏达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宏达公司的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宏达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宏达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仅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该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宏达公司应替桂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1)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而在宏达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宏达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宏达公司的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宏达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宏达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仅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该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宏达公司应替桂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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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如下。 () 光华公司是否应替山东分公司承担巨额债务?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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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任某、何某经与两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拟共同出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公司顺利成立,他们向某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以下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回答:关于发起人的资格及数目,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代某何某是自然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B.发起人只有4个

C.发起人中必须有国有企业

D.须有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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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姚某、叶某和金某经与两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拟共同出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公司顺利成立,他们向某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以下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回答:关于发起人的资格及数目,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姚某、叶某和金某可以作为发起人

B.发起人只有5个,不符合法定要求

C.发起人中必须有国有企业

D.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发起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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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案例三(一)资料甲、乙两家国有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发起人协议

案例三

(一)资料

甲、乙两家国有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发起人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丙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折价800万元、厂房设备折价‘7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400万元、企业商誉折价100万元出资。其余3000万元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2)如果公司不能成立,由甲、乙根据上述出资比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3)丙公司成立后,开办费用从公司成立当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中作一次性扣除。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从下列问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答案。

6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何隋况下都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

B.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C.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D.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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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199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问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其出资总和达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其出资总和达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韵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光中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4)光中公司是否应承担海南分公司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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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案例.案例三 (一)资料 甲、乙两家国有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

案例.案例三

(一)资料

甲、乙两家国有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发起人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丙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折价800万元、厂房设备折价7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400万元、企业商誉折价100万元出资。其余3000万元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2)如果公司不能成立,由甲、乙根据上述出资比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3)丙公司成立后,开办费用从公司成立当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中作一次性扣除。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从下列问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答案。

6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

B.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C.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D.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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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0年1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的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2010年2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0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0年4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杭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达公司是杭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4)宏达公司是否应替杭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说明理由。

(5)宏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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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9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9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0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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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甲国有企业以其拥有的一块划拨土地与乙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商品住宅小区,土地面积5万平方米,双方商定建成房屋以后,甲国有企业与乙房地产公司按建筑面积3:7分成,拟建三层的住宅楼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四层的住宅楼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五层的3住宅楼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乙房地产公司所得住宅拟进行销售。乙房地产公司所得住宅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A.4.2万

B.8.4万

C.9.2万

D.9.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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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甲国有企业以其拥有的一块划拨土地与乙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商品住宅小区,土地面积5万平方米,双方
商定建成房屋以后,甲国有企业与乙房地产公司按建筑面积3:7分成,拟建三层的住宅楼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四层的住宅楼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五层的3住宅楼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乙房地产公司所得住宅拟进行销售。

92.应列入小区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项目包括()

A 消防投放 B. 居委会用房

C. 商业设施 D. 小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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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的金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2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运作后,经济效益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投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3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7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规定被诉之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1)分析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回答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分析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分析光中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5)回答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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