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管制、拘役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其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次日起计算
B.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C.甲(生于 1936年 4月 5日)在 2010年 11月 11日毒杀被害人张某,次年案发,于 2011年 5月 6日进入审判程序的,对甲不能判处死刑
D.甲(女,19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并在羁押期间流产,由于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后来发现新的证据再起诉的,根据案件情节,可以判处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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