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支付机构名录登记有效期期满后,支付机构拟继续开展外汇业务的,应在距到期日至少1个月前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出延续登记的申请。()”相关的问题
第1题
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的有效期期满后,支付机构拟继续开展外汇业务的,应在距到期日至少6个月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延续登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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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交支付机构外汇业务人员履历及其外汇业务能力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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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支付机构变更公司外汇业务负责人,无需事前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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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支付机构存在未经名录登记或超过登记范围开展外汇业务等违规行为,外汇分局将依法实施调整、注销名录登记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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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注册地外汇分局同意变更的,为支付机构办理登记变更,其有效期与原登记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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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注册地外汇分局为获准登记的支付机构出具正式书面文件,为其办理名录登记,并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无需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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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支付机构无需办理名录登记即可开展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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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统于每月5日前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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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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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续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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