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其效力高于判例法
B、制定法可以脱离判例法独立存在
C、从社会改革和法律改革的角度看,制定法所起的作用较小
D、在数量上,制定法和普通法、衡平法三分天下
第1题
A.在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B.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
C.如果没有制定法,其整个法律体系依然可以独立存在
D.制定法同样也是由法官创制的
第2题
A.英国制定法的重要性不如判例法
B.制定法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整理修改
C.很多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D.制定法同样也是由法官创制
第3题
A.英国制定法的数量不如判例法
B.制定法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整理修改
C.很多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D.制定法同样也是由法官创制
第4题
A.普通法与衡平法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适用
B.普通法是英国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C.英国议会制定法的地位高于判例法
D.制定法不可以对判例法进行修改
第5题
A.1215年的《大宪章》是英国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
B.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
C.制定法可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
D.制定法的种类有: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欧盟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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