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问,该遗嘱是否有效?应如何执行?
第1题
请问:
第2题
A.辛
B.丁
C.戊
D.庚
第3题
A.辛
B.辛
C.戊
D.庚
第4题
A.①张某甲、张某乙犯了遗弃罪②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③张某甲、张某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④张某甲、张某乙对张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C.①②
D.①③
E.②④
F.③④
第5题
第6题
A.由乙全部继承
B.由乙、丙、丁继承
C.由丙、丁继承
D.一半由乙继承,一半收归国有
第7题
A.由乙全部继承
B.由乙、丙、丁继承
C.由丙、丁继承
D.一半由乙继承,一半收归国有
第8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写出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要求格式规范,语言精练。)
原告周×,女,1940年12月出生,汉族,×省×县人,原系西安市第二织袜厂工人,已下岗,现住西安市北大街×号。
被告王×,男,1958年出生,汉族,系个体运输户,现住××市制药厂家属院1单元7楼。
原告诉称:原告于1956年与王×奇(系被告之父)结婚,婚后生育王×,1960年经×市法院判决原告与王×奇离婚,判决被告由王×奇抚养。原告将被告抚养至二岁半时由其父王×奇抚养。现被告已长大成家,搞个体运输。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被告总是避而不见。现原告年老多病,被告已长大成人,理应认母尽赡养义务,因此,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辩称:被告两岁时,原告就抛弃被告回西安娘家,多年来是其父将其养大成人,原告未尽抚养义务。因此,不同意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于1956年6月结婚,1958年3月生育一子系被告王×。1960年12月25日×市人民法院以[1960]×郊法民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离婚,并判决时年仅二岁的被告由其父王×奇抚养,后原告调至西安工作,现已下岗,无工资收入。
另查,原告于1965年与马×在西安结婚(马×于1993年去世),双方婚后生有一女马×红(1966年出生,现无业)、一子马×东(1968年出生,西安市工商银行职工),后原告随马×红生活,马×东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
原告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1956年的结婚证书一份,说明双方曾系夫妻关系。2、1960年12月25日×市人民法院[1960]×郊法民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说明婚姻关系的解除。3、1958年3月被告出生后的户口卡,卡中注明其母为原告周×,说明被告确系原告所生。4、律师调查笔录一份,说明被告及其父均承认被告两岁半前由原告抚养。上述证据经质证,已被被告方认可,法庭予以确认。
被告在法庭审理中未提供证据。
(注:适用法律可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
第9题
A.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故小丽的监护人是其生母
B. 考虑到小丽今后的健康成长,法院应指定张大力为监护人
C. 法院应结合小丽的本人意愿,本着对其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监护人
D. 不管小丽是否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能是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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