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1997年10月11日前不能执业
B.可以执业,但不能作为辩护人到A法院出庭辩护
C.可以执业,但不能到A法院代理各类案件
D.可以执业,但在1997年10月11日前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1题
第2题
A.法官的选任,可在法学院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其他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B.法官王某为了家中经济问题与他人合伙创办一企业,并任副总经理
C.法院院长的儿媳在本院担任刑庭审判员
D.法官的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3题
A.不能执业
B.可以执业,但不能作为辩护人到A法院出庭辩护
C.可以执业,但不能到A法院代理各类案件
D.可以执业,但在2001年10月11日前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4题
段锋(1991年5月出生)于2007年8月与李琳(1990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7年1 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200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2.本案能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3.段表示不请律师时,法院应如何做?为什么? 4.李琳不出庭时,法院仍开庭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5.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做法? 6.法院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作处理是否适当,为什么?
第5题
A.张某与李某是夫妻,二人在同一人民法院刑庭任庭长、审判员
B.甲是乙的父亲,甲在湖北省人民法院任审判员,乙在武汉市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
C.李文、李武是亲兄弟,同在一人民法院任职,李文是书记员,李武是审判员
D.张某是吴某的表弟,张某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吴某在大庆市人民法院任庭长
第6题
第 66 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哪些?
A.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
B.秦某(1989年1月8日生)因高中时认识几个街头混混,整天游手好闲,2006年12月25日圣诞节,在繁华街道上抢劫,致使被害人倒地,经诊断为脑震荡。后被抓获,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起诉秦某。2007年2月12日某区人民法院以秦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为由,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
C.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法院虽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权利,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同被告人类似的诉讼权利。这些都是辩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D.2007年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郭某侵占一案,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于该区法院案件较多,审判员每天都要开两个庭,所以按照惯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孙某独任审理了该案,记录的是实习生小李(某大学大四学生)。但法院判决书上署名的则是“审判员孙某”和“书记员李某”
第7题
A.郑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郑某在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王某在同一法院担任助理审判员
B.杨某和刘某系父子关系,杨某在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副庭长,刘某在同一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审判员
C.沈某原是丙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离任1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陈某是丁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同时兼任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9题
A.审判长甲参加合议庭
B.审判员乙参加合议庭
C.审判员丙参加合议庭
D.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其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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