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办公楼享有抵押权,乙公司债权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实现抵押权,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B.甲公司租赁了丙公司的设备,租期未满,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归还设备,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C.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D.甲公司为继续营业向银行借款,并用厂房作为抵押,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1题
A.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办公楼享有抵押权,乙公司债权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实现抵押权,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B.甲公司租赁了丙公司的设备,租期未满,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归还设备,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C.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D.甲公司为继续营业向银行借款,并用厂房作为抵押,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2题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重整?说明理由。
(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计划的约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非债务人过错的原因使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是否可以宣告甲公司破产?
第3题
A.甲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B.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C.甲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D.甲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4题
A.甲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B.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C.甲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D.甲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5题
A.甲公司租赁了丙公司的设备,租期未满,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归还设备,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B.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C.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办公楼享有抵押权,乙公司债权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实现抵押权,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D.甲公司为继续营业向银行借款,并用厂房作为抵押,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6题
A.乙银行在未向保证人丙公司求偿的情况下,以其对甲公司的全部债权申报
B.丙公司在乙银行已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下,以其对甲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
C.丁公司以其对甲公司未到期的货款请求权申报
D.戊公司以其对甲公司诉讼未决的债权申报
第7题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2013年6月15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并无异议,但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之前,8月10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8月20日,对甲公司的生产设备享有抵押权的B公要求拍卖该生产设备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8月22日,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一栋办公楼设定抵押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8月25日,甲公司的董事王某经管理人同意,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万股全部转让给李某。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部分要点如下:甲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即甲公司向张某(张某不属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份2000万股,发行价格拟订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5%,张某以其持有的丙公司70%的股权作价2亿元作为支付对价。经查:张某于2013年2月10日从高某手中受让了丙公司70%的股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债务人甲公司对债权人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做法是否违反了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第8题
人民法院审查重整申请后,裁定甲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在重整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有().
A.甲公司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B.甲公司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C.因租赁期满,债权人丁公司要求收回甲公司租用的库房,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D.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
E.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9题
第10题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性银行借贷1 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合出资人族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对A、B、C和D申报债权的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拒绝D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4)在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
(6)在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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