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例二】
被告人韩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查明在1998年8月18日,被告人韩某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当场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由于被告人没有值守,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狱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将被告人唤醒。
【案例思考】
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5分)
第1题
某日,被告人韩某伙同其姘妇薛某在某市旅馆住宿时,韩唆使薛到外面找男人到旅馆来,以见机行事敲诈钱财,薛同意后,便于当天晚上将贾某骗到旅馆,两人刚坐在床上,韩便将门叫开,进屋盘问两人,并向贾检查身份证,当贾拿身份证时,韩发现贾提包内有现金,便说:我是公安局的”。说着,就将贾的2820元钱装到自己衣兜内,并令贾写检查。在贾写检查时,韩借故下楼逃跑。
【问题】被告人韩某、薛某构成什么罪?
第2题
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2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3题
(二)
72.被告人顾某(男,36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8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瓶(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被告人才被唤醒。
被告人颓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4题
案例二:被告人胡某(男,15岁)于某晚在歌舞厅遇见张某(女,13周岁,身高1.6米,体重62公斤),即上前与其搭话,并约其到自己宿舍玩,张某欣然答应。张到胡的宿舍后,两人谈笑风生,都表示今后愿意谈恋爱,2小时后两人发生性关系,之后两人也经常来往。此事被张某的母亲发现后告发。
案例三:2017年12月,王某在某市解放路自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挑逗其女友吴某,王某指责,遭到其中一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一便衣民警庞某路过,见状即抓住王某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王某误以为庞某是对方的同伙,便拔出牛角刀刺伤庞某左臂(伤口长3厘米,深1厘米)后逃跑,庞某鸣枪警告,王某听闻枪声后停下来,被公安机关逮捕。
问题:1.运用罪刑法定原则分析案例一中李某的受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2.案例二中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3.案例三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并说明理由?如果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在理论上被称为什么?
4.案例三中,如果庞某一开始就亮明身份,王某仍对其进行殴打伤害,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并说明理由?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成立犯罪,请说明理由?
第5题
第6题
问题:
(1)韩某可否提出自诉?为什么?
(2)指出本案在处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3)本案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第7题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的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其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第8题
第9题
被告人顾某(男,36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10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逃犯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10题
被告人顾某(男,36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5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翻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 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逃犯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 所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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