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好景不长,1994年2月,该无线电厂接到多次顾客投诉,称所购“散花”牌收音机质量低劣,用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厂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未发现问题。待对投诉顾客购买的收音机检查之后,发现此种收音机根本不是该厂所生产,只是收音机的外形和商标相同,致使顾客误认为是该厂产品。经查,原来这种收音机是某市无线电二厂所为。又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无线电二厂所用商标是一无业游民李某勾结市印刷厂印刷的,由市印刷厂印好后交给李某,再由李某卖给无线电二厂,无线电二厂装配后又委托市家电经销部代为销售。家电经销部原先并不知是假冒收音机,后见质量低劣向无线电二厂询问才知,但见销路挺好,获利颇丰,也就不再追究下去了。同时该经销部还勾结市邮局职工左某为此种假冒收音机的邮购提供方便,致使该伪劣收音机大量流向外地。由于无线电厂的产品被假冒,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该厂与无线电二厂多次进行交涉无果,遂向人民法院以无线电二厂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无线电二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此所受损失8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市印刷厂、李某、左某、市家电经销部为共同被告,一并审理。
根据以上案情,仔细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